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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期)



      创投集团纪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深度解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      读(六)

      二、深度解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       读(七)

      三、警示案例:吉林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4起党员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

      四、廉洁文化:“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深度解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六)

      如何认识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兼职,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兼职便于现有人才学以致用,在提高人才利用率,降低人才浪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兼职人员在社会实践中吸取宝贵的实践知识,有助于本职工作质量的提高。但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的兼职活动也有很大的危害性,会分散工作精力、挤占工作时间、影响本职工作,同时也不能排除个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兼职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1995年中央纪委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2000年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五项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在总结以往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这就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除了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外,也不得在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兼任领导职务。

      首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

      其次,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这里的“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需要注意的是,本项仅是规定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而没有规定不得领取收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七)

      如何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中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从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规范。要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忠实履行其经营管理者的职责,对其所在的国有企业负责,除了禁止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外,非常重要的是防止发生各类利益冲突。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职务和执行公务中,避开涉及本人及其亲属利益的行为,限制各种关系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既便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忠实履行职责,创造工作业绩,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因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党中央高度重视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方面法律法规”。防止利益冲突被提到新的高度。

      虽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直接使用“利益冲突”一词,但“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的表述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内涵是一致的。采取“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的说法,表明违反了该条的要求,并不一定造成对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损害,只是存在这样的危险。这样要求,坚持了从严要求和注重预防、关口前移的原则,形成了一种预防机制,使公益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权谋私。



      警示案例


      吉林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4起党员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

      (来源:吉林省纪委监委网站)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定不移把“打伞破网”作为主攻方向,一以贯之保持“惩腐打伞”高压态势,截至目前,全省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及失职失责问题2824起,处理3032人,移送司法机关307人。现将全省查处的4起“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图们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统战部部长梁勇充当马文龙涉恶犯罪团伙“保护伞”问题。2012年至2018年,梁勇担任图们市财政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在项目承揽、工程招投标、资金拨付等过程中,为涉恶犯罪团伙首要分子马文龙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225万元,助长该团伙坐大成势。梁勇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8月,梁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原院长王君先、蛟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刘喜成充当房祥龙涉黑组织“保护伞”问题。2012年5月,王君先担任蛟河市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为房祥龙实际控制的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承揽蛟河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建设工程提供帮助;2013年11月,王君先让妻弟以低于市场价69.3万元的价格购买房祥龙开发的门市房2处。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刘喜成利用担任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帮助房祥龙关联的公司承揽工程项目,先后3次收受人民币40万元、金条1根。王君先、刘喜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9月、2019年1月,刘喜成、王君先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2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镇赉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郑伟充当张磊涉黑组织“保护伞”问题。2014年8月,郑伟担任镇赉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刑事侦查工作期间,在办理张磊纠集葛士超等人聚众斗殴案件时,在明知该案件应为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收受张磊人民币10万元后,指使办案人员将该案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致使张磊等人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郑伟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10月,郑伟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榆树市正阳街道靳家村村委会原主任苏井秀充当刘立军涉黑组织“保护伞”问题。2018年1月,苏井秀在明知刘立军被通缉的情况下,将其藏匿家中,后转移至德惠市;受刘立军指使,企图行贿司法人员帮助刘立军涉黑组织其他成员逃避法律制裁未果。2020年11月,苏井秀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通过以上4起党员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有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帮助黑恶势力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惩治不力,助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有的包庇纵容,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法律制裁。没有“保护伞”,黑恶势力形不成气候,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沆瀣一气,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这些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深恶痛绝,必须深挖彻查、绝不姑息。



      廉洁文化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我一直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对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等经商办企业,党纪国法都有明确规定,问题是没有落实好。

      ——2015年3月5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典出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孟子·《鱼我所欲也》


      释义

      本意不是说二者必然不可兼得,而是强调当如果不能兼得的时候,我们应当如何取舍。 其中也有好的东西不要拥有太多,不然就体现不出其价值所在,意在提醒人们在面对取舍时应该如何抉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党员干部不论位居何职,都要守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牢记清廉是领导干部最好的护身符,讲规矩守纪律,自觉筑牢廉洁自律“红线”,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既已走官道,当忘发财梦,把握自己,管好自己,管得住小节,把欲望关进自律的笼子,做精神上的富有者,反对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不做金钱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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